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负责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