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