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