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村规民约中应当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