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