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未采取防治老鼠、苍蝇、蟑螂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