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