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各级爱卫会对本区域内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