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