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城乡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倾倒垃圾的场所、设施。不得乱倒垃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