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和农村相毗邻的区域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卫生管理协调与联动机制,明确各方卫生管理职责,维护相毗邻区域的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