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农村饲养家畜提倡圈养。血吸虫病防治区域的家畜应当圈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