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公共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应当有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并配合爱卫会组织开展的灭杀病媒生物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