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集贸市场应当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