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