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