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小区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的要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