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小区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