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

学校向师生提供的膳食、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