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第二十条已修改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学校向师生提供的膳食、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