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第十八条已修改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应当有卫生管理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