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