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第十六条已修改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