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