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