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