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