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能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擅自中止。确需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事先通知用户。供用电双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