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能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供电企业发现涉嫌窃电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收集、提取有关窃电行为的证据,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