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供电企业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并通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

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