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能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供电企业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并通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用户;(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