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歙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徽州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对在徽州古城保护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