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经营活动。鼓励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