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经营活动。

鼓励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