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徽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文化、文物、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徽州古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利用工作,传承、弘扬富有徽州地域特色的民俗文化。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