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以下活动:(一)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二)兴办文化创意产业;(三)经营民俗客栈、酒吧、茶座、咖啡屋;(四)经营徽州传统特色糕点、小吃;(五)研发徽墨、歙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六)开办新安中医养生保健店铺;(七)开展民间工艺品和古玩收藏、展示、交易;(八)举办民间艺术和民俗展演等。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