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徽州古城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散放饲养的宠物。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