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砖、木、石雕等建筑构件。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