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徽州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临街建筑擅自新开门窗;

(二)临街搭晾衣物、吊挂以及堆放有碍市容的其他物品;

(三)违反规定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污水等污染环境的作坊;

(四)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