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徽州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临街建筑擅自新开门窗;(二)临街搭晾衣物、吊挂以及堆放有碍市容的其他物品;(三)违反规定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污水等污染环境的作坊;(四)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