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歙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徽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以及徽城镇人民政府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