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歙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徽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以及徽城镇人民政府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