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实行挂牌保护,并由徽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徽城镇人民政府建立档案。传统历史街巷名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