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照明和其他设施,需要维护、修缮、改建、新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向徽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实施方案,由有关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以及设计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