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徽州古城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和环境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