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