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实行养护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期限不少于1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