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造价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村民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造价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安全责任公示牌,公开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主要质量、安全控制指标和质量监督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