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Article 18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造价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村民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造价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安全责任公示牌,公开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主要质量、安全控制指标和质量监督举报电话。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