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并附主管机关作出的不许可决定书。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和主管机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