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并附主管机关作出的不许可决定书。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和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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