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