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买受人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损毁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因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损毁房屋结构、设施等,造成房屋质量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