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经按照规划设计建成,并经验收合格;

(三)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