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十四条有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二)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经按照规划设计建成,并经验收合格;(三)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