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Chapter 2 房地产开发Article 14In force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二)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经按照规划设计建成,并经验收合格;(三)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