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车场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占用市政公用设施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