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车场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停放,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城市道路上未施划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