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机动车在经营性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停放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发给停放凭证,并履行车辆看管义务。

机动车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