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车场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机动车在经营性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停放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发给停放凭证,并履行车辆看管义务。机动车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